案例三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賈某某 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許某某非法經營案
【關鍵詞】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全鏈條打擊 異地協作 網絡平臺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經被告人賈某某等人居中介紹,被告單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決定接受吳某(另案處理)委托生產壯陽類食品壓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類物質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將吳某通過微信從被告人許某某處采購的60余公斤那非類原料,與玉米淀粉、蔗糖、紅參粉等低價輔料混合,分別在青海、浙江窩點生產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壓片糖果共計30余萬片,并由山東銷售團隊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過聊天軟件逐級發(fā)展山東、江蘇、河北、福建等地經銷商,在網絡上發(fā)布“補腎固精、固本培元”等虛假廣告引流,經網絡電商平臺等銷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產、銷售金額達130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產窩點及曹某等人處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壓片糖果若干。經檢測,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檢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產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辦案人員清點涉案物品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青海某公司、賈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訴,以非法經營罪對許某某提起公訴。2023年6月、12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青海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曹某、許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四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偵查階段。案發(fā)后,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經銷商為線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頭1人,生產窩點4人、經銷商8人。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認定涉案物質屬性。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打擊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類物質及其系列衍生物違法行為的意見》以及“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西地那非及那非類衍生物均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行為人主觀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結合舉報材料等證據,證實銷售團隊在不斷接到非法添加投訴、訴訟通知后仍予以銷售的事實,證明各被告人對添加物質的主觀明知和違法性認識。三是推動全鏈條打擊犯罪。督促公安機關同步向江蘇、山東、河北等地公安機關移送涉案證據材料,實現上述地區(qū)公安機關對下游經銷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蓋打擊,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建議公安機關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加強協作,召回銷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產品,對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產品及時銷毀。
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從個案出發(fā)延伸類案調查,發(fā)現電商新業(yè)態(tài)下食品安全監(jiān)管疏漏,遂先后對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平臺開展專項治理,制發(fā)檢察建議、強化跟蹤落實,督促網絡平臺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種,關停違法店鋪100余家,對80余名違法店鋪經營者增加風險標簽,要求平臺重點關注。同時,與電商平臺構建常態(tài)化協作機制,協同共護網絡食品安全。該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于2023年獲評全國檢察機關優(yōu)秀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典型意義】
(一)嚴格貫徹“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嚴厲打擊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西地那非”是處方藥,需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那非類衍生物與西地那非核心藥效團一致,具有同等屬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該類物質,易導致消費者購買食用時無法掌握用法用量,對心血管系統造成傷害。涉案犯罪團伙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國家重點打擊的情況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類物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二)強化檢警協作、行刑銜接機制,以能動履職全面維護消費者權益。涉案犯罪團伙從網絡采購那非類原料,以虛假廣告引流等網絡營銷為手段,采用“產、儲、銷”分離模式,生產、銷售窩點橫跨多省市,系典型的組織化、規(guī)?;?、鏈條化犯罪,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通過網絡迅速銷往全國各地,擾亂食品安全監(jiān)管秩序,增加偵查打擊難度。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責,推動多地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及時移送犯罪線索,追查下游經銷商,實現全鏈條、全覆蓋打擊犯罪。同時,推動公安機關與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加大異地協作力度,召回涉案食品,銷毀扣押在案產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強化訴源治理,助力電商新業(yè)態(tài)食品安全防控升級。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個知名電商平臺,對外銷售至全國各地,影響范圍大、輻射面廣。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從個案出發(fā)延伸類案調查,發(fā)現電商新業(yè)態(tài)下食品安全監(jiān)管疏漏,通過制發(fā)檢察建議,督促網絡電商平臺治理整改,取得較好效果。同時,與電商平臺構建常態(tài)化協作機制,定期交換信息、提示犯罪風險,助力網絡平臺提升防控模型技術水平,協同共護網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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